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专题四

发布日期:2014-09-26        信息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_yulin     浏览次数:

31.国家是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

服务的?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540家担保机构,为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4200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对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2.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

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3.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5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T信部联企业[2009] 114号)对具体免税范围、免税程序和免税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详见/www. sme. gov. 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 channelID= 10089&contentID= 1238242902666)

34.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

哪些财政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35.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能享受什么税收

优惠?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农村金融业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白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进行单独核算。

36.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直接

融资?为丰富资本市场层次,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深交所于2001年开始探索筹建创业板,并于2005年5月先行设立中小企业板,截至2011年底,已有281家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达到646家。证监会还通过设立股权交易代办系统(OTC市场)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公司治理,从而吸引了一批投资者对OTC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增加资本金。各地通过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37.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须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3.盈利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8.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而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9.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2007年1 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家企业联合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全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现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历史性突破。

40.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中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